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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工程师协会章程
http://www.ceacqdz.cn   2012年6月12日

                                重庆市大足区工程师协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中文名称:重庆市大足区工程师协会。
   英文译名:CHONGQING DA ZU ENGINEER ASSOCIATION。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重庆市大足区工程师协会是大足区工程师和社会团体自愿组织起来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科技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工程师的桥梁和纽带,是依法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科技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崇尚实事求是、弘扬双百方针;立足科技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坚持民主办会、推动科学发展;强调以人为本、谋求社会福祉。
   本会的工作指导原则是:坚持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科经结合为纲,学术交流为本,会员服务为任,互利共赢为策”的办会方针,努力做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大足区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济开发区双龙西路106号。邮编:400900。电话:4333067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是:
   1、组织各种形式的区内外、国内外学术交流、科技信息传播以及科技成果和产品展示活动;
   2、承担政府和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委托交办的科学技术项目或课题的论证、评估、咨询和成果评价工作;
   3、开展科技技术培训活动
   4、普及科学知识,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成果的应用,开展工程技术咨询和中介活动;
   4、编辑出版科技、期刊、书籍、论文集和技术文件;
   5、会同有关部门,接受相关委托,面向本会会员和大足区民营企业开展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审认定的代理服务工作;
   6、举荐科技管理人才,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优秀工程师、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表彰奖励活动;     
   7、向党委和政府建言献策,反映会员的呼声、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会员思想和业务素质的建设;
   8、组织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列普通会员、专家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协会章程的工程师、讲师和助理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工程师较为集中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或单位(含民营),按入会条件和程序吸收为协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监督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有参加本会活动以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五)团体会员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及人才推荐;
   (六)团体会员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等。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并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遵守重庆市《工程师职业道德准则》,维护协会的利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五)按期按规定缴纳会员费。  
   第十二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或电子文件通知本会。凡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又无正当理由的会员作为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受到法律制裁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与创新做出重要贡献、享有公认的学术声望、热心支持、参与本会活动并对本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荣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监督本章程的实施;
  (二)确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确定协会法人代表。
  (八)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聘请荣誉会长、顾问,确定法人代表;
    (四)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并监督所属机构的日常工作;
    (八) 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
    (九)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   (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心协会工作;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保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与法定代表人实行分设制。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持行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承担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
    (二)代表协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
    (三)签署需要登记主管机关批准的年检报告、重要文件,签署对外合同等;
    (四)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实体单位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加强对各专委会等机构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理事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交通补贴、通讯费等工作费用,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 10月 12 日第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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