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城市规划工作有很大进展,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中国现代的城市规划工作,大致可分以下几个时期: 1949~195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城市规划工作,是在1953~1957年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普遍开展的。为了配合大规模经济建设工作,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2年 4月举行全国性的城市建设座谈会,提出部署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并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编制城市规划设计程序与修建设计草案》。1954年9月,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了《关于新工业城市规划审查工作的几项暂行规定》。1956年7月,国家建设委员会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这一时期,在中央和省市设置了相应的城市规划工作的管理和设计机构。1952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建筑工程部设立了城市建设局,领导全国城市规划工作。 1955年5月,国务院设立了城市建设总局,下设城市规划局和城市设计院。1956年 5月,城市建设总局扩大为城市建设部,统一管理全国的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工作。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配合国家156项重点工程的建设,一批新建或扩建的工业城市都制定了规划,其中有兰州、西安、洛阳、包头、石家庄 历史时期。1978年3月,国务院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会议制定并经中共中央批准颁发的《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是一个指导全国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重要文件。文件要求全国各城市、新建城镇都要认真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文件规定:“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改变。”1980年10月,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召开了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12月,国务院批准了这次会议提出的“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城市发展方针。1980年12月,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又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的暂行规定》。 在此期间,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工作在全国普遍展开。到1985年底,有98%设市的城市和85%的县城已编制出城市总体规划,约90%的镇和集镇已有初步的轮廓性规划。 制定法规 这一时期,中国开始建立城市规划的法制。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规划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第一个基本法规,标志着中国城市规划工作进入了法制建设的新阶段。北京、辽宁、河北、河南、湖北、江苏、广东、云南等省、市还制定了地方性的城市规划法规,进行对规划的法制管理。1985年 9月国务院通过了《城市建设技术政策》等文件,对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的宏观指导有重要意义。 管理体制 60年代以来,国家计划和城市规划相互脱节,各部门和地方对建设项目的管理不协调,给城市规划的实施带来严重困难。1983年7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中指出:要积极改革城市建设的管理体制,解决条块分割、建设分散、计划同规划脱节等问题。具体做法是: ①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统一由城市规划部门管理,并对用地单位征收土地使用费。②在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中体现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使计划同规划相互衔接。③坚实而有步骤地实行由城市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的体制。④有计划、有组织地实行文化和生活服务设施的社会化,为中国城市规划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关于重点项目建设与城市的协调发展问题,国务院于1983年11月发出通知,要求在基本建设前期工作中应统一规划好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城市规划部门要参与同城镇规划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选址,做到合理布局;城市规划部门要参加所在地区的区域规划工作等。 机构设置 1979年3月,重新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1982年5月,国务院设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并入该部,改组为城市规划局,负责管理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为使城市规划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紧密结合,从1984年7月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城市规划局改由该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双重领导。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则由基本建设委员会或建设厅主管城市规划工作。在城市一级,多数设立了城市规划局或城市建设局。不少城市还建立了以市长为首的规划委员会,如北京市成立了以市长为主任,有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部门代表参加的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到1984年底为止,全国县以上城市共有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和科学研究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约12000多人。 此外,1981年末,在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内设立国土局。1982年初,国土局改属国家计划委员会,先后组织进行京津唐地区、湖北宜昌地区等20多个地区国土规划试点工作。 学术活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还设立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是全国性的规划设计和科学研究机构。全国各省、自治区(除西藏自治区外)、直辖市都设有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机构。城市规划学术活动也日益活跃。中国建筑学会城市规划学术委员会编辑出版全国性的学术刊物《城市规划》双月刊,对国内外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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