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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工程师协会章程
http://www.ceacqdz.cn   2026年7月17日

     

                      重庆市大足区工程师协会章程


                        ( 2025年12月30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中文名称:重庆市大足区工程师协会。

英文译名:CHONGQING DA ZU ENGINEER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重庆市大足区工程师协会是大足区工程师和社会团体自愿组织起来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科技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工程师的桥梁和纽带,是依法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科技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切实加强清廉组织建设,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崇尚实事求是、弘扬双百方针;立足科技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坚持民主办会、推动科学发展;强调以人为本、谋求社会福祉。

    本会的目标任务是:坚持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科经结合为纲,学术交流为本,会员服务为任,互利共赢为策”的办会方针,努力做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党建工作上级机构是重庆市大足区通桥街道党工委,行业管理部门是重庆市大足区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上级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大足区。本会的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二路1号企业服务中心714。邮编:400900。电话:023-43330670。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引领正确政治方向,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加强对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

第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协会党组织应将负责人人选情况报告上级党组织。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笫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及时拨付上级党组织补助的工作活动经费。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1.开展工程技术服务活动。承担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委托交办的工程技术项目及课题的论证、评估、咨询、成果评价服务和中介活动;

2.开展科技培训和科普宣传活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成果的应用。

3.开展工程技术交流活动。组织各种形式的区内外、国内外学术交流、科技信息传播以及科技成果和产品展示活动;

4.开展职称评审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面向本会会员和大足区民营企业,开展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审认定的服务工作;

5.开展科技人才举荐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论文的表彰奖励活动,积极推荐优秀工程师参与市和区评先评优活动。

6.开展编辑出版工作。编辑出版科技文献、期刊、书籍、论文集和技术文件;

7.加强会员队伍建设。加强会员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的建设;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行业的各项规定,规范会员认真履行《工程师职业道德准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委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呼声、要求和建议;

8.组织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列普通会员、专家会员两类。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协会章程,遵纪守法,社会信用良好,团结协作,乐于奉献;

(二)自愿加入本会。应当具备工程师、讲师和助理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

(三)在有关行业工程技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工程技术人员较为集中或在全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可以吸收为协会单位会员;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单位推荐或会员介绍;

(二)提交入会申请表;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协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支持本会的健康发展;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笫十八  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会员资格:

(一) 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丧失会员资格等情形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后生效,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并实行动态管理。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廷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笫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原则上应采取差额表决,由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三)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采取等额选举,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总票数的1/2;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五)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应为奇数。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行业有一定社会影响和代表性;

(二)有参与本会事务决策的能力、精力和积极性。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由理事会提名,在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等中产生。

(二)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上级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三)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上级机构审核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每届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且增补后理事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并于20日内同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四)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名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处分;

(八)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十)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制定大足区工程师协会收费标准、财务管理制度、工程师职业道德准则、内部管理及工作职责等重要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丧失理事资格,经理事会确认后生效。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届中理事增补、罢免;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审议财务预算、决算。

第三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总人数最低不得少于3人,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负责人应当具备理事资格。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本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同级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本会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再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再连任一届。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五)提名副秘书长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交理事会审定;

(六)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审定;

(七)承担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定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生效,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至少保存30年。

负责人、理事的选举结果(含届中调整)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笫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专业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表述,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字样表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重庆”、“全市”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制定大足区工程师协会收费标准、财务管理办法、工程师职业道德准则、内部管理及工作职责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协会党支部主动介入协商、调解或者请上级调解解决;经过协商、调解解决不好的,可以通过司法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七条  本会到期未正常换届的,应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开展换届工作。业务主管单位可以指定协会负责人组建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必要时,也可选派工作人员担任换届筹备领导小组成员,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一般以文件形式制定会员缴纳会费的管理办法,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且不得超过4个档次。

第六十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笫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七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目标任务;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因发生分立、合并而不存在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笫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5年月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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